车祸索赔词汇表

车祸索赔中的法律和保险术语,用日常语言解释。

保险公司、警方和法院信件中的术语,用日常语言解释。

A–D

不可抗力(天灾)不可抗力指人力无法控制、无法预见的自然事件,例如突发洪水,可能被援引来减轻或免除车祸的法律责任。宣誓书宣誓书是当事人在宣誓监誓人或授权官员面前签署的书面事实陈述,作为法院申请或诉讼程序中的正式证据使用。法定声明法定声明是在宣誓专员面前签署的书面声明,有时用于解释迟交的警方报告,或说明惯常文件缺失的原因。责任分摊责任分摊是指马来西亚法院在车祸涉及一人以上过失时,按各自过失比例划分责任,并据此调整可获赔偿的做法。损害赔偿评估损害赔偿评估是指责任归属已裁定或双方同意后,法院依据医药报告等证据确定受伤索赔具体金额的阶段。国家银行(BNM)国家银行是马来西亚的中央银行,同时监管保险业,包括汽车保险计划的整体框架,但不处理个别索赔纠纷。丧亲抚恤金丧亲抚恤金是马来西亚车祸致死案件中近亲可领取的固定法定款项,与扶养损失索赔分开计算的额外赔偿。翻新增值扣减翻新增值扣减是保险公司在维修让车辆比意外前状况更好时,从维修索赔中扣除的金额,例如换上全新零件。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对方鲁莽驾驶与你实际受伤之间的关联,马来西亚的索赔案件必须证明这一点才能成立。1956年民事法令1956年民事法令是马来西亚订明法院如何评估人身伤害、扶养及遗产索赔赔偿金额的主要法律依据。人身伤害赔偿汇编人身伤害赔偿汇编是马来西亚律师公会编制的参考指南,按伤势类型列出过往赔偿范围,供法院评估痛苦与精神损害赔偿时参考。罪行调解(罚款了结)罪行调解让部分交通违规,例如迟交报案,可以通过缴付罚款了结,不必走刑事检控程序,也不会自动使受伤索赔失效。同意判决同意判决是指双方已达成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记录后成为具有约束力的正式判决,常见于车祸索赔案件。同意令同意令是马来西亚法院用来记录双方在索赔中已经达成协议内容的法庭命令,而不是法院自己裁定的结果。与有过失与有过失是指受害者本身的疏忽会在马来西亚导致赔偿金额减少,而不是让整宗索赔完全无法成立。扶养索赔扶养索赔是指马来西亚配偶、父母及子女,在车祸导致亲人身亡后,索取原本应得经济支持的索赔方式。文件披露程序文件披露程序是审讯前的阶段,双方必须列明并互相交换与案件有关的文件,例如报告及医疗记录。谨慎责任谨慎责任是每位道路使用者都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任何疏忽索赔案件中最先需要确立的起点。

E–L

网上报案(e-Reporting)网上报案(e-Reporting)是警方为轻微车祸设立的线上报案系统,仅适用于没有人受伤及无第三方损失的情况。遗产索赔遗产索赔是死者在世时已有的损失,例如死前的痛苦和医药费,在其身故后由遗产继续追讨的索赔,与家属的扶养索赔并行。恩恤性付款(ex gratia)恩恤性付款是出于善意支付的款项,付款方不因此承认有法律上的付款义务,例如汽车保险局(MIB)的部分赔付决定。自负额(excess)自负额是投保人在汽车保险单下,为维修损失先行承担的固定金额,其余部分才由保险公司支付。现场草图(gambar rajah)现场草图(gambar rajah)是警方绘制的意外现场图,标示车辆位置及道路布局,是车祸索赔中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文件之一。一般损害赔偿一般损害赔偿是针对伤势本身,包括痛苦及生活受影响的赔偿项目,依马来西亚法律评估,并非固定价目表。一般赔偿与特别赔偿一般赔偿针对痛苦与精神损害,特别赔偿则偿还车祸造成、有单据可证明的具体开支及损失。高庭高庭是马来西亚审理超过特定金额民事案件的法院,但车祸索赔多数仍由地庭审理而非高庭负责。临时赔付款临时赔付款是马来西亚索赔案件在最终赔偿金额确定之前,先行支付给受伤索赔人的一笔预付款,日后会从总赔偿中扣除。县警察总部(IPD)县警察总部(IPD)是每个县的主要警局,意外造成人员受伤或第三方财物损坏时,通常就在这里正式报案并申请现场草图。共同侵权人共同侵权人是指两人或以上因各自行为共同造成同一宗车祸,每人都可能须为全部损失负责的情况。JPJ(陆路交通局)JPJ是马来西亚负责车辆注册、路税及驾驶执照事务的政府部门,其记录在车祸索赔中具参考价值。JSPT(交通核查与执法组)JSPT是警方负责核查全国车祸并识别高风险路段,例如交通事故黑点在内的专门部门。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被告未能在法院规定期限内提交抗辩或回应索赔时,法院作出的判决决定,常见于疏于处理的案件。互赔协议(knock-for-knock)互赔协议是保险公司之间的安排,各自赔付自家投保人的车损,不先争辩谁该为意外负责,也不影响人身伤害索赔。报案(警方报告)报案是向警方正式提交的车祸记录,依法通常须在意外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完成,也是大多数索赔中最关键的证据之一。追讨函(催款函)追讨函是在向法院提出索赔之前,寄给对方要求付款的正式书面通知,列明索赔内容及理据依据。责任归属责任归属是指马来西亚车祸中谁该负责的法律问题,通常要先厘清,才会进一步谈赔偿金额。1953年时效法令1953年时效法令订明马来西亚提出索赔的期限,包括一般人身伤害案件适用的六年(西马)时效期限。索赔时效期限索赔时效期限说明了马来西亚各类车祸索赔的期限,从伤害索赔的六年(西马)到死亡索赔的三年不等时间。损失评估员损失评估员是保险公司委派核查意外、核实文件并评估索赔价值的人员,工作在保险公司作出决定之前完成。损失评估报告损失评估报告是保险公司委任的评估员,在核查一宗车祸后撰写的书面评估,用于制定和解方案之前参考。谋生能力损失谋生能力损失是指未来赚取收入能力受到长期影响的赔偿,即使目前薪水尚未因此减少也可以提出索赔。扶养收入损失扶养收入损失是养家者死于车祸后,家属原本能持续得到的经济支持的价值,也是马来西亚法院评估扶养索赔的主要项目。

M–R

推事庭推事庭是马来西亚民事索赔的门槛法院,但大多数车祸索赔案件其实是在地庭而非推事庭提出。马来西亚汽车保险联营(MMIP)马来西亚汽车保险联营(MMIP)是为难以投保的车主提供的保险计划,与汽车保险局(MIB)是不同的机构。医疗疏忽与意外伤害的分别医疗疏忽是指治疗过程中医生的失误所造成的伤害,在法律上与车祸本身造成的伤害是两回事,两项索赔的判断标准和对象也不同。医药报告医药报告是主治医生撰写、记录你伤势及治疗情况的文件,是马来西亚车祸索赔案件中最重要的事实依据。汽车保险局(MIB)汽车保险局(MIB)是在肇事司机没有有效保险时,可能支付伤害赔偿的有限安全网机制,并非自动权利。被乘数被乘数说明:马来西亚法院计算未来收入损失或扶养索赔时,用来相乘的年收入基数,以及需要哪些文件证明。乘数乘数说明:马来西亚法院用来计算未来收入损失或家属扶养损失的年数,以及索赔人的年龄如何影响这个数字。疏忽疏忽说明:马来西亚大多数道路意外索赔所依据的法律标准,以及需要证明的三个要素。无索赔折扣(NCD)无索赔折扣(NCD)说明:这项折扣如何累积、意外后可能受到什么影响,以及为什么受伤索赔通常不会动到它。意外通知书意外通知书是车祸发生后,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人尽快提交的通知,通常是车险保单条款的规定。自身车损(OD)自身车损说明:车险保单中负责赔付自己车辆维修费用的部分,与人身伤害索赔各自独立处理。疼痛、痛苦与生活情趣损失疼痛、痛苦与生活情趣损失(PSLA)说明:马来西亚人身伤害索赔中,用来评估伤势本身及其对生活影响的部分。PDRM交通警察PDRM交通警察是马来西亚皇家警察负责核查道路意外、执行交通法规的部门,车祸后的警方报案记录由他们处理。永久残疾永久残疾说明:马来西亚道路意外造成的长期损伤如何经专科医生报告记录,并影响痛苦与折磨、未来护理等索赔项目。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因他人过失导致的身体或心理伤害,是向过失一方提出索赔的依据。PIAM(马来西亚保险公会)PIAM是代表马来西亚一般保险公司(包括车险公司)的行业公会,负责协调整个行业的理赔框架。诉状诉状说明:马来西亚道路意外诉讼中,各方用来陈述己方事实版本的正式书面文件。意外前市场价值(PAMV)意外前市场价值是车辆在事故受损前的合理价值,保险公司据此计算全损赔付金额。审前案件管理审前案件管理是法官在案件进入审讯前监督进度的程序,包括设定期限与推动和解讨论。预后预后说明:医生对您康复情况的专业判断,以及它如何影响马来西亚人身伤害索赔的价值。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1948年公共机构保护法令规定,起诉马来西亚政府或公共机构的期限较短,为三十六个月。Puspakom验车中心Puspakom是马来西亚负责强制验车的持牌公司,意外后检查车辆是否可以行驶,验车报告也协助保险公司评估维修需要。赔偿数额赔偿数额是法律上指索赔金额的用语,说明它为什么取决于证据,而不是一张固定的表格。赔偿数额指南赔偿数额指南说明哪些因素影响人身伤害索赔的价值,但不会为任何伤势定出固定的赔偿金额。事实不证自明原则事实不证自明原则(res ipsa loquitur)说明:在没有其他解释的情况下,法院如何仅凭意外本身推断疏忽的存在。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是马来西亚强制规定车险,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有效人身伤害索赔的法律。交通意外诉讼交通意外诉讼(running-down action)是道路意外诉讼的传统法律用语,本条说明它在马来西亚通常由哪个法院审理。

S–Z

残值残值是保险公司判定车辆全损后,该车辆剩余的价值,通常出售给废铁回收商或零件买家。第28A条1956年民事法令第28A条说明马来西亚法院如何评估生还伤者的人身伤害赔偿,包括痛苦、收入损失和未来医疗费用。第52条(陆路交通法令)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2条规定,造成受伤、死亡或损坏的意外,司机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案,以及迟报会有什么后果。第7条扶养索赔1956年民事法令第7条,让配偶、父母或子女,为道路意外死亡后失去的经济支持提出索赔。第8条文遗产索赔1956年民事法令第8条,让死者的遗产可以延续其在死亡前所受损失的索赔。第96条文(陆路交通法令)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96条文,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履行法院对投保人作出的死亡或人身伤害判决。地庭地庭说明:为什么马来西亚几乎每一宗交通意外索赔,无论金额多寡,都在这里提出。和解和解说明:马来西亚大多数道路意外索赔如何以协议方式了结,为何和解通常具有终局性,以及接受之前应该检查的事项。现场草图现场草图说明:马来西亚警方为道路意外现场绘制的图示,它标示什么,以及它为何是保险公司和法院常参考的重要证据。特别损害赔偿特别损害赔偿说明:针对已经支付的费用,例如医药费与损失的薪水所提出的索赔,以及必须如何举证。特别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特别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的分别:已证实的实际开销,与法院对伤势本身的评估,各自如何计算。案件提呈日案件提呈日说明:法院用来查核索赔进度的简短程序性聆讯,而不是用来争论案件本身的场合。专科医生报告专科医生报告说明:马来西亚索赔用来评估疼痛、痛苦与未来需求所依据的详细医疗评估。申索陈述书申索陈述书说明:马来西亚道路意外诉讼中,列明事实与所索赔金额的文件。法定声明书法定声明书说明:马来西亚用来解释延迟报案等事实的宣誓书面陈述文件。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权说明:赔付了您自身车损理赔的保险公司,如何取得您的地位向过失司机追讨这笔费用。第三方第三方说明:在马来西亚车险索赔中谁算是第三方,行人、乘客和其他司机是否包括在内,以及这个身份如何决定谁可以向谁索赔。第三方人身伤害(TPBI)第三方人身伤害(TPBI)索赔涵盖哪些人,由谁赔付,以及它与车辆损坏索赔有何不同,这里用简单的话说明。第三方索赔表格第三方索赔表格是受伤第三方,用来正式通知过失司机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文件。第三方财物损坏第三方财物损坏是指他人驾驶造成的车辆或财物损失,与人身伤害索赔分开处理。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其疏忽行为,例如鲁莽驾驶,造成索赔所针对的损失或伤害的一方。全损全损是指维修受损车辆的费用高于其意外前的价值,因此保险公司选择赔付现金而非安排维修。不损权益不损权益说明:为什么马来西亚索赔中和解讨论上的这项标注,通常能避免日后被用于法庭。传票传票说明:正式开启马来西亚道路意外诉讼、对另一方提起诉讼的法院文件,以及它在索赔中何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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