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A条

1956年民事法令第28A条,规定马来西亚法院如何评估在意外中受伤但生还者的赔偿。

它涵盖疼痛、痛苦与生活便利损失、特别损害赔偿、开庭前的收入损失,以及未来收入能力减损。每一项都依据索赔人自己的医疗与财务证据评估,不套用固定公式[1]。这些项目见一般损害赔偿。

因为这项条文看证据,医疗报告的质量比任何金额的猜测都重要。

条文也设了年龄上限和计算未来收入能力的固定方法,所以接近退休年龄的索赔人要留意它如何适用。独立律师可以帮您按这条条文整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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