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条(陆路交通法令)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52条规定,涉及造成受伤、死亡或损坏的意外的司机,必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报案,且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这样做,本身就属违法,但迟报并不会自动使一项原本有效的索赔失效[1]。这项义务是向警方报告意外的起点。

简单记录延迟报案的时间与原因,日后若被质疑报案时间,会有所帮助。

报案义务落在涉事司机身上,但司机没有报案时,受伤的乘客或目击者同样可以自行报案。已经错过报案时间的话,独立律师可以帮您处理后续的索赔。

需要律师处理您的人身伤害索赔?

为马来西亚提供通俗易懂的车祸与人身伤害索赔资讯。

适合考虑委托律师的人士。一般资讯请参阅本站指南与工具。